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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聲請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健誠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健誠於民國102年3月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360,000元,詎於102年3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經查:聲請人於103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李健誠已於103年10月2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李健誠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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