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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周俞宏
  •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4,47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請上訴人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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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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