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4,47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請上訴人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