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信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9,83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