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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望民林芮伶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元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信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9,83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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