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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原告
建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9,02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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