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永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浤即六八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