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
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又本件郵務
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動產鑑定費3,000元(按債務人所有動產數目,以動產
每件3,000元計算,計算式:3,000×1=3,000)。又本件鑑
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請提出「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
四、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何時毀諾?並請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書。
五、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
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
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六、請提出新芳食品行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98年至103年間)
之相關稅捐資料。
七、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若聲請人目前仍經營新芳食品行,請陳報每月收入若干?依
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明
㈡若目前已無經營新芳食品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
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
102年度,及103年度1月迄今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
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
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
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
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
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㈢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
付?金額為若干?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
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
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
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一、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提出每月繳納房貸之證明。
㈡請詳列必要支出之生活費之項目、金額及原因為何(勿以「
生活費」等名目列支,請詳細列出各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例
如三餐費用金額為何、添購必要生活用品金額為何?伙食等
費用更須列明人數。)並提出相關收據。
㈢請詳列必要支出之交通費項目中,油資及維修費用各為若干
?每月支出維修費用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關收據。
㈣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並請詳列必要支出之家用雜
費之項目為何?金額若干?(勿以「家用雜費」等名目列支
,請詳細列出各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例如水、電、瓦斯費用
金額各為若干、醫療費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收據。
十二、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
十三、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