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 請 人 熊美芳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雅婷 代 理 人 陳克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熊美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目前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45 元,其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住所地本院即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03 年1 月24日核發之民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除未逾1,200 萬元外,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等影本為證,核閱屬實。而債務人自102 年9 月份至103 年6 月份,扣除勞保費、健保費、伙食費之後,每月實領薪資分別為14,373元、27,230元、22,247元、24,610元、21,940元、21,317元、19,869元、20,449元、17,684元、19,641元,平均每月收入20,936元【計算式:(14,373+27,230+ 22,247+24,610+21,940+21,317+ 19,869+20,449+ 17,684+ 19,641 )÷10= 20,936】等情,復據聲請人任職之嘉忠車輛配備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各債權人經本院陳報可接受之還款條件,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分別陳報,如債務人以分期方式償還,願接受分180 期、0 利率、月付金620 元(以上為國泰世華銀行);分6 期、0 利率、月付金1 萬元,或分20期、0 利率、月付金4,000 元(以上為台新銀行)之還款方案。但據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本借款為企業戶,戶名億昇企業行,目前尚營業中而應有清償能力,故依更生案件一般償還限7 年計算,債務人應按月攤還43,901元,顯逾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甚明。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3年8月1日1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