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劉耀傑
- 訴訟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
- 債權人
- 第一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元大銀行
玉山銀行
台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請釋明聲請人前於100年12月5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72號)後,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
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薪
資約4,000元,於100年如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分
171期、每月繳納12,000元之債務協商方案。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
項獎金)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99年3月29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經營「
鴻鑫商行」之相關資料。
(六)每月支出部分:
1、請提出瓦斯費、健保費、個人保險、生活雜支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個人保險部份並請說明是否
為商業保險。
2、電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費收據,7月及9月分別有兩
份繳費單,且通知繳費人並非同一人(鄭美秀與李春和)
,亦非房屋出租人,請釋明之。
3、行動電話費部份:請釋明有何使用兩支門號之必要。
4、加油費部份:請釋明工作地點與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
為何,及每月加油費用高達3,749元之必要。
5、汽車燃料費、汽車牌照稅部份:請釋明車主「莊孟郡」與
聲請人之關係,及該費用需由聲請人繳納之必要。
6、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劉家瑀、劉乙玄、劉威德部份:
(1)請釋明(註2)所載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並將相關單據編
號敘明之。
(2)請提出三名未成年子女劉00、劉00、劉00醫療保險、健保
費、雜支之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
面說明,並說明該數額是否與配偶分擔。並請陳報聲請人
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
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
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
料,檢附說明之。
(3)提出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
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
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是否有領取失業
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
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
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