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 請 人 劉耀傑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元大銀行 玉山銀行 台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請釋明聲請人前於100年12月5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72號)後,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 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薪資約4,000元,於100年如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分 171期、每月繳納12,000元之債務協商方案。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99年3月29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經營「 鴻鑫商行」之相關資料。 (六)每月支出部分: 1、請提出瓦斯費、健保費、個人保險、生活雜支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個人保險部份並請說明是否為商業保險。 2、電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費收據,7月及9月分別有兩份繳費單,且通知繳費人並非同一人(鄭美秀與李春和),亦非房屋出租人,請釋明之。 3、行動電話費部份:請釋明有何使用兩支門號之必要。 4、加油費部份:請釋明工作地點與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及每月加油費用高達3,749元之必要。 5、汽車燃料費、汽車牌照稅部份:請釋明車主「莊孟郡」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該費用需由聲請人繳納之必要。 6、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劉家瑀、劉乙玄、劉威德部份: (1)請釋明(註2)所載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並將相關單據編 號敘明之。 (2)請提出三名未成年子女劉00、劉00、劉00醫療保險、健保費、雜支之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該數額是否與配偶分擔。並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3)提出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