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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相對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裁定命相對人得於新臺幣1,617,958 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執全新字第3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均與事實不符,相對人所述顯不實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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