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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江俊標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告
翰億藝術造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毛榮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2,4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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