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芬蘭
- 被告
-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316元,應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