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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告
李昭篁
被告
上帝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登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於繳費前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先行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若需聲請法院選任被告之清算人,請先撤回本件之起訴,俟被告之清算人確定後再行繳費起訴。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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