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陳鳳莉 被 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