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李依達
- 法定代理人楊雅惠、李永癸
- 原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義縣警察局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被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744,4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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