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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被告
千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吟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7,10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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