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被 告 千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吟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7,10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