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陳清林(即陳金柱之繼承人)
- 遺產管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告
-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一)請求確認民國 68年11月7日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設定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 3,000,000元,抵押物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 000地號土地,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706號強制執行事件送請鑑定價額為2,166,000元,有本院 103年6月11日嘉院國103司執利字第9706號函為證,是抵押物價值為2,1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