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3號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陳清林(即陳金柱之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一)請求確認民國 68年11月7日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設定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 3,000,000元,抵押物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 000地號土地,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706號強制執行事件送請鑑定價額為2,166,000元,有本院 103年6月11日嘉院國103司執利字第9706號函為證,是抵押物價值為2,1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