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湯濬榮 被 告 張慧美即龍騰企業社 被 告 楊居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