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湯濬榮
- 被告
- 張慧美即龍騰企業社
- 被告
- 楊居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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