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盈茹 被 告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61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 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00)+(48.46×11,505)x395/6790= 300,455;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