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塗盈茹
- 被告
-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61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 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00)+(48.46×11,505)x395/6790= 300,4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