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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盈茹
被告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61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 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00)+(48.46×11,505)x395/6790= 300,4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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