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傑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超傑
- 被告
- 林慧文
- 被告
-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519,99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