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傑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超傑
被告
林慧文
被告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519,99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