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許賢哲
- 被告
- 勝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26,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26,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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