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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告
許賢哲
被告
勝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26,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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