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467,7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