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王國徽
- 原告張宸卿
- 被告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張宸卿 被 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2,498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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