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劉鄭素琴即駿鴻企業社 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73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