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時雨 被 告 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双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910 元,應繳裁判費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