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莊雅清、王玲棟、王國韶
- 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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