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被告
-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玲棟
- 被告
-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韶
- 被告
-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