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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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