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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號

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告
劉守德
被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當事人已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以處理後續程序。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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