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送達代收人
- 黃于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玲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