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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黃義成
  •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王玲棟、王國韶

  • 原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 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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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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