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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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