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張義賢 原 告 邱瑞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北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斌 訴訟代理人 容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