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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周俞宏

  • 原告
    張義賢邱瑞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張義賢 原   告 邱瑞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北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斌 訴訟代理人 容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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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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