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 上 訴 人 蕭翔升 被上訴人 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400 元【註:1,926,100 +1,879,300 =3,80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