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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
上訴人
蕭翔升
被上訴人
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400 元【註:1,926,100 +1,879,300 =3,80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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