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林
- 上訴人
- 蕭翔升
- 被上訴人
- 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400 元【註:1,926,100 +1,879,300 =3,80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