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鴻空調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