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榮
- 上訴人
-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塗坤謀
- 被上訴人
- 張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系爭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500 元【註:{A 、B (包含b1、b2)、D (包含d1、d2)之總和面積19㎡}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351,500元】;另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2,810,150 元【註:{土地全部面積180 ㎡-「A 、B (包含b1、b2)、C (包含c1、c2、c3)、D (包含d1、d2)、E 、F 部分之總和面積28.1㎡」}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2,810,150 元】。因此,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共3,161,650 元(註:351,500 元+2,810,150 元=3,161,6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