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上訴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被上訴人
張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系爭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500 元【註:{A 、B (包含b1、b2)、D (包含d1、d2)之總和面積19㎡}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351,500元】;另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2,810,150 元【註:{土地全部面積180 ㎡-「A 、B (包含b1、b2)、C (包含c1、c2、c3)、D (包含d1、d2)、E 、F 部分之總和面積28.1㎡」}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2,810,150 元】。因此,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共3,161,650 元(註:351,500 元+2,810,150 元=3,161,6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