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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塗坤謀

  • 當事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煥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上 訴 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被上訴人  張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系爭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500 元【註:{A 、B (包含b1、b2)、D (包含d1、d2)之總和面積19㎡}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351,500 元】;另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2,810,150 元【註:{土地全部面積180 ㎡-「A 、B (包含b1、b2)、C (包含c1、c2、c3)、D (包含d1、d2)、E 、F 部分之總和面積28.1㎡」}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2,810,150 元】。因此,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共3,161,650 元(註:351,500 元+2,810,150 元=3,161,6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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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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