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15號原 告 億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銘 被 告 張秉政即大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向原告訂購米色60英吋、灰 色60、66英吋之特多龍布(下稱系爭貨物),原告分別於102年11月12日將米色60英吋11,778碼特多龍布、11月25 日將灰色60英吋2,368碼特多龍布、灰色66英吋3,543碼特多龍布、11月27日米色60英吋4,447碼特多龍布、12月3日灰色60英吋14,088碼特多龍布,交予被告指定地點之受貨人簽收確認無誤,有出貨對帳單為證,系爭貨物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152,217元(60英吋1碼單價30元、66英吋1碼單價33元),被告已付款511,088元,尚有餘款641,129元未給付。 (二)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灰色特多龍布貨款641,129元,詎被 告以原告所交付灰色特多龍布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並未經原告同意即將灰色特多龍布部分退回,分述如下: 1、灰色66英吋部分退回: (1)已經被告裁剪310片,每片167cm×275cm(經換算約為3 碼×310=930碼)。 (2)未經裁剪137碼。 (3)承上,合計退回1,067碼,未退回2,476碼。 2、灰色60英吋部分退回: (1)已經被告裁剪4,332片,每片150cm×247cm(經換算約為 2.7碼×4,332=11,696碼)。 (2)未經裁剪1,440碼。 (3)承上,合計退回13,136碼,未退回3,320碼。 (三)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貨物,且皆經被告受領,原告否認所交付系爭貨物有何瑕疵,若被告認為有瑕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負舉證責任。 且同捲(支)特多龍布,被告已部分使用,部分卻以有瑕疵退回(未經裁剪137碼+1,440碼=1,577碼),其主張 並無理由。而被告受領後已裁剪使用者更達12,626碼(930碼+11,696碼=12,626碼),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其再行退回主張瑕疵,亦有違誠信原則,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1,129元。 (四)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送貨後被告並沒有表示有問題,直至102年12月19日 被告要求原告去看布料時,布的另一面如果折疊的話會有白色的摺痕,但這並不是瑕疵,因為被告訂貨時沒有要求不能有摺痕,別的客戶也沒有這樣要求。且有些布料的摺痕,並非被告訴求的摺痕,是織布本身的問題,被告在製作中應該很清楚,況該批貨不是小數目,如果目測就可以看出來的瑕疵,被告應該當下要反應,不是明知其有瑕疵,而為裁剪、加工後才說要退貨。因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就裁剪、加工,就算有瑕疵也不能全部由原告負擔。 2、原告在信件中同意被告退貨,是因為被告上游也可以接受,所以原告同意被告先將貨退回來,再補新的貨給被告,補的貨也是有落差,故原告就調整其製程將痕跡減輕。以前的布料也是有摺痕,只是比較輕微,因為去年溫度比較冷,所以摺痕較嚴重。原告會補新的貨給被告是因為跟被告交易10年了,有些交情在,所以當下讓被告退貨,但這跟承認有瑕疵是兩回事。 3、原告並沒有延遲交貨,因為被告於101年10月26日才向其 訂貨,訂單上也沒有交待真正交貨期日,都是口頭通知要交貨的日期。又被告契約上並沒有約定布料之品質,而歐盟標準只是說要沒有毒性,被告也沒有說要照舊,況原告只有101年有提供灰色的,之前沒有提供灰色的。雖耀點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耀點公司)表示原告出的貨有瑕疵是不良品,但被告本來就是要向耀點公司負責,原告交給被告的貨,是根據原告與被告的協議。 4、被告雖有退回部分布料,但因被告有義務要處理瑕疵之後的貨品問題,所以仍應給付全部未付的貨款。 (五)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641,1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已認諾收到被告退回已裁剪及未裁剪之特多龍布,灰色66英吋部分共退回1,067碼、灰色60英吋部分共退回13,136碼。 (二)原告所交付之特多龍布確實存有瑕疵: 1、被告係先收到貿易商耀點公司下單訂購,始再下單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並於下單時特別告知本件係急件,有訂購單右上角之記載「急」為證,請原告準時交貨。然原告卻延遲多日才交貨,被告收受系爭貨物後旋即請訴外人童天祥生產產品,詎系爭貨物於生產時發現布料上膠之背面會產生嚴重之反白摺痕,被告隨即告知原告其所交付之布料有此瑕疵,另告知耀點公司負責人許澤忠,其稱布料如有瑕疵就不要再做下去趕快退回,原告收到被告之訊息後於102年12月19日約耀點公司負責人許澤忠前去商談,復於 102年12月21日傳真乙份文件予被告收受,該文件稱:「 張先生,耀點許R12/19晚上也有來了解情況,我這批灰色,一樣會依照我12/20給你訊息來達成,先補過去再說, 所以要麻煩你要退回我司的部分務必清楚,明細數量上都具體提供,我不會(以加工裁剪就不關我司態度去面對)但我司務必要求貴司加工之費用請貴司自行處理,退回之布我會想辦法,讓布的膠面去改善,先放在我司倉庫,待貴司下張單進來再來出掉,所以退布資料請詳細完整謝謝!」,由原告上揭之傳真內容觀之,原告經與耀點公司負責人許澤忠商談後同意其所交付之系爭貨物確實存有瑕疵,且亦同意由被告將有瑕疵之布料(不論布料是否裁剪)退回,故本件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既存有瑕疵為原告所確認,且被告依原告之指示將有瑕疵之布料退回由原告收受,則原告自無權請求被告給付餘款641,129元。 2、本件係因原告已經延誤交貨很久,被告裁剪的代工必需先做,剛開始先做米色的,因為米色皮料很硬,所以摺痕看不出來,後來做灰色的,在裁剪時因沒有折疊還看不出來問題,是在裁剪完開始車縫時才發現有摺痕的問題,但已經來不及了,且被告一發現就馬上向原告反應了。 3、被告向原告訂貨10年都沒有這個問題,理所當然認為要沒有摺痕,如果被告沒有裁剪,如何得知車縫會有摺痕問題。被告僅要求原告交貨品質跟101年的品質一樣就好,而 且被告的訂單都是照舊,訂單上面亦有寫要歐盟標準。 (三)被告就原告計算被告退回布料之數量有爭執,因退回除已裁剪及未裁剪部分,其餘係因布料頭尾都會去掉,加上不良布之部分,所以退回去才會與原告數量不符。且原告新補的布料被告有付貨款,只是扣掉不良品沒有給付。 (四)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於101年10月26日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原告分別於 102年11月12日將米色60英吋11,778碼特多龍布、11月25 日將灰色60英吋2,368碼特多龍布、灰色66英吋3,543碼特多龍布、11月27日米色60英吋4,447碼特多龍布、12月3日灰色60英吋14,088碼特多龍布,交予被告受領,系爭貨物之貨款共計1,152,217元,被告已付款511,088元。 2、被告就原告於102年11月25日交予灰色60英吋2,368碼、灰色66英吋3,543碼之特多龍布及同年12月3日灰色60英吋14,088碼之特多龍布,共計貨款為641,129元,尚未給付。 3、被告退回已裁剪及未裁剪之特多龍布,灰色66英吋部分共退回1,067碼、灰色60英吋部分共退回13,136碼。 4、原告給付被告之灰色特多龍布車縫時會產生摺痕,且被告之上游耀點公司表示原告之布料有瑕疵是不良品,不能出貨。 (二)爭執事項: 1、原告給付之系爭貨物是否有瑕疵?若有,原告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41,129元,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 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系爭貨物經車縫後有白色摺痕,方會退貨等詞,經查本件原告所交付之灰色布料經車縫後有白色摺痕,業據證人童天祥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44頁),且被告所提出102年之異常品,經當庭勘驗 結果有白色摺痕(本院卷第42頁),亦有相片可稽(本院卷第47至49頁),復查被告向原告訂購該批布料,係為完成與耀點貿易公司之交易,而該公司承辦人員許澤忠已提出書狀表示該批布料有瑕疵不能出貨等情(本院卷第40頁),原告亦不否認許澤忠之書狀(本院卷第43頁),足證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確實存在減損價值之瑕疵。 (二)雖原告主張與被告買賣時,並未擔保系爭貨物沒有摺痕,被告亦未要求此品質等語,被告抗辯訂貨時雖未特別要求,但原告交了很多年的貨都沒這個問題,理所當然應該是要沒有摺痕等詞,經查原告亦自承與被告交易10年,以前沒有發生過有摺痕的問題(本院卷第43頁),則依據兩造交易之慣例而言,原告理應交付沒有摺痕之布料,且原告經被告通知有摺痕後,亦承諾退貨再補,有其致被告之傳真函影本可憑(本院卷第31頁),若被告購買系爭貨物時,原告並未擔保品質沒有摺痕,何須接受退貨及補貨?故 原告主張並未擔保系爭貨物沒有摺痕一節,無足採信。 (三)又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定有明文, 原告再主張系爭貨物縱有瑕疵,被告目測即可看出,應當下反應,而不是經裁剪、加工才說要退貨,應視為被告已承認受領該物等情,被告則抗辯該批布料裁剪時並未發現有摺痕,係車縫後才發現,發現後就立即通知原告等詞,與證人童天祥證述車縫之前沒有摺痕,是車縫之後才發現有摺痕,車縫第一塊就發現,就馬上通知被告等語(本院卷第44頁正背面)相符,則在車縫之前,被告依通常程序並無法發現系爭貨物有瑕疵,無從視為被告已受領該物,原告此等主張,並非可採。 (四)原告又主張該摺痕並非瑕疵,可以調整製程將痕跡減輕等情,若係如此,原告在接獲被告通知有摺痕時,應可接受被告已裁剪之布料,而將摺痕減輕再交付被告,惟查原告自承係請被告將已裁剪之布料退回,又重新補送新布料,被告業已將新補布料貨款付清等情(本院卷第36頁),顯見原告係以新布料取代原先訂購之布料,嗣後卻主張被告應付清退貨部分之貨款,並無所據,其起訴被告給付退貨之貨款641,12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並未擔保系爭貨物無摺痕之瑕疵,被告業已裁剪加工,應視為承認已受領之主張,並無可採,其起訴應付清退貨部分之貨款,並無所據,其起訴被告給付退貨之貨款641,12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易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