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7,801 元(5,467,777 元+1,390,024 元),應徵裁判費103,3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