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 上 訴 人
-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誠
- 被 上訴人
-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7,801 元(5,467,777 元+1,390,024 元),應徵裁判費103,3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