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誠
- 被上訴人
-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