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