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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訴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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