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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訴人
原告
駿鴻企業社即劉鄭素琴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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