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劉鄭素琴即駿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