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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告
王仁娜(即洪敏笋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告
陳榮塘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告
陳榮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告
王陳秀鈺
被告
陳榮義
被告
陳榮寰
被告
陳昱廷
被告
陳昱宏
被告
陳俞靜
被告
陳明賢
被告
陳怡燁
被告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8,958,04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65,99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83,736 元外,尚應補繳3,182,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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