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告
錢竑溢
原告
錢濟時
原告
陳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楊朝圍律師
被告
蔡宜珍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告
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耀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