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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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