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陳端宜
- 當事人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 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敏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