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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 原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盧鴻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代 理 人 盧鴻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簡榮財,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簡瑞瑞,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有原告提出經濟部103年7月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再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誤載為代理人盧鴻源,惟代理人盧鴻源已當庭更正聲請人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聲請要件,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美娟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001 │瑞鋒企業社│京城商業銀│103年2月15日│12,600元 │0000000 │ │ │ │郭南緯 │行大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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