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 代理人
-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4紙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3年8月18日(末日103年8月17日為星期日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103年9月17日、103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臺幣)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4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5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6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7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