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4紙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3年8月18日(末日103年8月17日為星期日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103年9月17日、103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臺幣)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4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5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6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7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