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廖壽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錦清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9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上林企業行│彰化銀行大│103年5月2日 │59,820元 │GN0000000 │受款人:坤│ │ │吳永林 │林分行 │ │ │ │昇實業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