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廖壽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上林企業行│彰化銀行大│103年5月2日 │59,820元 │GN0000000 │受款人:坤││ │吳永林 │林分行 │ │ │ │昇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