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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天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先進
訴訟代理人
陳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001 │天檀實業股│京城商業銀│102年8月25日│120,0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水上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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