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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26日、2月26日、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9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0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1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2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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