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26日、2月26日 、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鴻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9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0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1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2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