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林朝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朱鴻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安宏企業社│萬泰銀行嘉│102年10月2日│300,000元 │CD0000000 │ │ │ │林玲姿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