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自造發香料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莊秀華
- 代理人
- 王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為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新臺幣)│ │ │├─────┼─────┼──────┼─────┼─────┼─────┤│自造發香料│第一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37,458元 │FB0000000 │受款人:臺││廠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灣電力公司││陳莊秀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