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陳莊秀華
- 原告自造發香料廠有限公司法人、王珮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自造發香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秀華 代 理 人 王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為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怡欣 ┌────────────────────────────────────┐ │ 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 │自造發香料│第一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37,458元 │FB0000000 │受款人:臺│ │廠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灣電力公司│ │陳莊秀華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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