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 聲 請 人
- 嘉秝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富
- 訴訟代理人
- 鄭斐旭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
-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瓊滙 │合作金庫商│102年12月5日 │175,000元 │JV0000000 │受款人:嘉 ││ │ │業銀行北嘉│ │ │ │秝資訊工程││ │ │義分行 │ │ │ │顧問有限公││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