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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嘉秝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富
訴訟代理人
鄭斐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瓊滙 │合作金庫商│102年12月5日 │175,000元 │JV0000000 │受款人:嘉 ││ │ │業銀行北嘉│ │ │ │秝資訊工程││ │ │義分行 │ │ │ │顧問有限公││ │ │ │ │ │ │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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