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 103年4月26日、5月26日及 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於權利申報期間期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之 103年6月27日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103年1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王銘祥 │嘉義分行 │ │ │ │ ├──┼─────┼──────┼────────┼──────┼─────┤ │ 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103年2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王銘祥 │嘉義分行 │ │ │ │ ├──┼─────┼──────┼────────┼──────┼─────┤ │ 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103年3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王銘祥 │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