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001 │��夏國際企│玉山商業銀行│103年2月15日│10,080元 │DA0000000 │受款人:久│ │ │業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 │ │ │鎰工業股份│ │ │王昱又 │ │ │ │ │有限公司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