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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嚕啦啦旅行│臺灣銀行│102年3月14日│24,000元 │AG0000000 │受款人:南││ │社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嘟交通事業││ │嘉義分公司│ │ │ │ │有限公司 │├──┼─────┼────┼──────┼─────┼─────┼─────┤│002 │嚕啦啦旅行│臺灣銀行│102年3月14日│12,000元 │AG0000000 │受款人:南││ │社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嘟交通事業││ │嘉義分公司│ │ │ │ │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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