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嚕啦啦旅行│臺灣銀行│102年3月14日│24,000元 │AG0000000 │受款人:南││ │社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嘟交通事業││ │嘉義分公司│ │ │ │ │有限公司 │├──┼─────┼────┼──────┼─────┼─────┼─────┤│002 │嚕啦啦旅行│臺灣銀行│102年3月14日│12,000元 │AG0000000 │受款人:南││ │社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嘟交通事業││ │嘉義分公司│ │ │ │ │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